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树立我校良好的学术风气,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和尊严,严明学术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文件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在读学生,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应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要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实践学术道德规范。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四条 基本学术规范
(一)进行科学研究,应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采用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不论是否发表,不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均应详加注释。从他人成果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成果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
(四)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
第五条 学术成果规范
(一)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成果数量的情况。
(二)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应经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五)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条 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和经济效益为基本标准。自然科学与技术应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际中的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应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要对其评价意见负责,涉密的应该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
(四)参与各种推荐、鉴定、职称评定、答辩、项目评审、评奖等学术活动时必须秉公持正,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公正评价时可主动提出回避。
第七条 学术批评规范
(一)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二)学术批评应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诋毁名誉、捏造事实、打击报复。
第三章 学术责任
第八条 学校在学术道德规范建设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和其他人员广泛宣传。
(二)在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人事录用、职称晋升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向有关部门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取消其相应资格。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九条 我校所有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学术成果; 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自己,学术浮夸,随意冠名为“国际知名学者”“著名××家”等损害学校的学术声誉。
(四)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五)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加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加人申报项目。
(六)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十条 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违反本规范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相关职能部门、主管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本规范的适用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应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2011年12月30日